磺溪美展為全國性之美術競賽及交流活動,目的是提供藝術創作者一個交流切磋及欣賞之平台,歡迎全國優秀的藝術創作者踴躍參與。
一、 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彰化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彰化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贊助單位:GSK 全興關係企業、財團法人全興文教基金會
二、 徵件類別
油畫水彩、水墨膠彩、攝影、立體工藝、數位藝術、書法篆刻等 6 類。
三、 參賽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藝術創作者。
(二) 參賽作品為民國 108 年以後(含民國 108 年)之個人創作,不曾參加任何競賽(社團內部比賽及學校除外)得獎之作品。參加本展覽及他種競賽並同時獲獎者(含入選),視同不符參賽資格。
(三) 參賽作品為抄襲、重作、臨摹或請名師修改、代為題字、冒名頂替或違反簡章規定者,如經舉發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得逕行取消資格,且三年內不得參賽。
(四) 不限參賽類別,每人每類以提送一件參賽作品為限,但同一件作品不得同時跨類別參賽。
(五) 「磺溪新人獎」凡出生地為彰化縣或設籍彰化縣 5 年以上者,首度參加本屆磺溪美展且作品獲入選以上。
四、 實施期程
(一)初審收件日期:110 年 3 月 29 日至 4 月 12 日(週一)止,郵戳為憑。
(二)初審日 期:110 年 4 月 19 日至 23 日擇一日辦理。
(三)複審收件日期:110 年 5 月 28 日至 5 月 29 日(週六)止,郵戳為憑。
(四)複審日 期:110 年 6 月 01 日至 6 月 08 日(週二)擇一日辦理。
(五)首展日 期:110 年 10 月 12 日至 11 月 7 日(週日)止。
(六)頒 獎 典 禮:110 年 10 月 16 日(暫訂)。時間及地點另寄發邀請卡
(七)巡 迴 展:預計 110 年 11 月中旬起至 110 年 12 月安排至新北市政府文化局及本縣鄉鎮展出。
五、 報名方式
(一) 初審:收件日期 110 年 3 月 29 日至 4 月 12 日(週一)止,郵戳為憑。
1、 紙本報名:參賽者應以正楷書寫,並詳實填妥徵件報名表、徵件送件,以掛號方式郵寄「50074 彰化市卦山路 3 號/彰化縣文化局視覺表演科收」信封請註明參賽類別,未備齊資料或填寫不完整者,不予受理。
2、 線上報名:參賽者請掃描 QR Code 或上(https://fam.bocach.gov.tw/hsungsi/index.asp)填寫報名資料。(請參賽者將線上報名之序號請填寫於送件表(一),參賽作品照請粘貼於送件表(二),連同送件表(一),以紙本掛號方式郵寄「50074 彰化市卦山路 3 號/彰化縣文化局視覺表演科收」信封請註明參賽類別。
3、 親送者:參賽者請於上班時間 9 時至 17 時送至彰化縣文化局 7 樓視覺表演科,週六、日請送本局服務台。
4、 初審送件,概不退件,請自留備份。
(二) 複審:
1、 通過初審者,由主辦單位發函通知,請參賽者依規定日期檢送作品原件至彰化縣文化局參加複審,逾期視同放棄(郵戳為憑)。
2、 作品規格與本簡章規定不符者,不予受理。
3、 收件地點另行通知。
(三) 作品退件方式
1、 親自領回:依主辦單位通知之時間及地點領回作品。
2、 非親自領回:作者得以書面聲明委託快遞送回,或由主辦單位委託送回,運送過程因包裝不妥所遭損壞,由作者自行負責;逾期退件者,主辦單位得全權處理。
六、 展覽
(一) 首展展出所有入選以上(含入選)得獎作品。
(二) 巡迴展為考量各展覽空間有限,主辦單位得調整展覽作品或不予展出。
(三) 作品展出有安全顧慮者,主辦單位得視要求作者親自到場協助布展,或
不予展出。
※詳細內容請上官網徵件資訊 (bocach.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