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新北市藝文中心演藝廳及演奏廳、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演藝廳、樹林藝文中心演藝廳1月至6月檔期開放申請
一、場館:
(一) 新北市藝文中心/演藝廳及演奏廳
(二) 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演藝廳
(三) 樹林藝文中心演藝廳
二、開放檔期:
(一) 新北市藝文中心/演藝廳及演奏廳
- 演藝廳:111年1-6月開放可申請檔期。
- 演奏廳:111年1-6月開放可申請檔期。
(二) 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演藝廳:111年1-6月開放可申請檔期。
(三) 樹林藝文中心演藝廳:111年1-6月開放可申請檔期。
三、檔期申請說明:
(一) 本市各藝文中心演藝廳、演奏廳111年1月至6月檔期,自3月2日起至4月6日止受理申請。
(二) 申請資格
- 年滿十八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 機關、學校或政府立案之表演藝術團體、公司或基金會,具備辦理文化性活動資格者。
(三) 演出內容
- 申請人舉辦之活動,內容應以表演藝術為主,且應符合本局新北市藝文中心演藝廳及演奏廳、新莊文化藝術中心與樹林藝文中心演藝廳等表演場地之服務功能。
- 新北市藝文中心及樹林藝文中心表演場地之租用申請不得用以辦理電影放映、集會、典禮、頒獎、演講、晚會及其他類似形態之活動。
(四) 請備妥下列資料,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5時)親送或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至指定收件地址。
-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表演場館檔期暨節目審查申請書1份。
- 申請資格證明文件影本1份(如係個人提出申請,請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 新北市政府文化局演藝廳場地使用時段暨設備申請表1份。
- 演出企劃書1份。
- 其他演出相關附件及錄影或有聲資料1份(3年內之演出作品為限,並註明錄製內容、演出者、日期及地點。影音資料請節選精華片段5分鐘以內,檔案大小限制為1GB以內)。
(五) 親送或郵寄收件地址:
- 新北市藝文中心/演藝廳及演奏廳:22066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66號2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收。郵戳為憑。
- 申請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演藝廳:2424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133號,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收。郵戳為憑。
- 申請樹林藝文中心演藝廳:23847新北市樹林區樹新路40-8號,樹林藝文中心收。郵戳為憑。
(六) 申請資料未齊者予以通知補件,未於規定期限內(7日)補齊資料者則予以退件。
(七)「新北市藝文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於109年3月18日公告施行,相關規定及收費標準將依新法規辦理。
(八) 檔期申請暨節目審查:由本局及學者專家三至五人組成「表演場地檔期申請審查委員會」,辦理檔期申請審查事宜,各場地檔期採分開審查制,審查結果另行通知。
(九) 原申請企劃內容變更
- 申請人送審節目通過後,非因不可抗力而無故取消檔期者,停止受理下次檔期申請一次。
- 申請人送審節目通過後,如欲變更原申請企劃內容(主要演出者、節目型式及演出內容等),應於申請使用日前三個月提出書面申請,本局得針對異動情形召開審查會。
- 變更原申請企劃內容經審查會議通過變更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起七個工作天內辦理異動手續;審查未通過者,申請人所申請之檔期,由侯補者依序遞補,原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
(十) 洽詢電話:
- 申請新北市藝文中心/演藝廳及演奏廳
(1)演藝廳:(02)2950-9750分機103莊小姐。
(2)演奏廳:(02)2950-9750分機113廖小姐。 - 申請新莊文化藝術中心演藝廳:(02)2276-0182分機313蘇先生。
- 申請樹林藝文中心演藝廳:(02)2682-0035分機18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