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洪立
一、 宗旨洪立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為協助青年文創人才發展文創產業,吸引具有合法商業及稅籍登記之文創人才進駐本市鹽埕區、哈瑪星地區營運,特訂定本計畫,並協助其確立市場定位及商業模式,期以提升本市青創人才於文創產業大環境中發展,提升青年創業成功率。
二、 計畫說明
- 即日起受理申請,本計畫收件至110年11月30日或相關預算用罄止,自公告日起受理申請,收件截止日為每月最後一日,隔月辦理審查。
- 公開徵選於本市進駐以下地區營運者,依據規模及類型審查,每人以申請一案為限。
鹽埕區(中山里、江南里、育仁里、南端里、港都里、新豐里、壽星里、中原里、光明里、府北里、教仁里、新化里、博愛里、藍橋里、江西里、沙地里、河濱里、陸橋里、新樂里、慈愛里、瀨南里)
哈瑪星地區(鼓山區峰南里、登山里、壽山里、哨船頭里、惠安里、維生里、延平里、新民里及麗興里)。
- 申請者按申請表暨提案計畫書提出進駐營運構想,提案計畫書需詳細提出品牌履歷、營運內容與實施方式、預期效益及財務試算。
三、 申請資格
- 符合下列資格者,得申請本計畫:
(1) 於本市設立商業登記及稅籍登記,營業類型須符合申請類別,且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須為年滿20歲以上、45歲以下之中華民國國民。
(2) 營運內容以工藝、時尚設計、產品設計、視覺及影像設計、室內及建築設計、出版、當代藝廊、獨立書店及其他創新文創產業。
(3) 申請者得為新進駐或已進駐者
- 新進駐者須提供租期起日為110年且至少2年以上(或有效1年契約加上續約共達2年)之房屋租賃契約。
- 已進駐者須提供有效之房屋租賃租約(不限租期長短)。
續約租賃地址需為原址或搬遷至本計畫規範之鹽埕區及哈瑪星地區。續約事實審定由本局進行不定期查訪。
如為租賃民國60年以前建造之歷史街屋者,除有效房屋租賃契約外,並檢附建物所有權狀。
(4) 若租賃單位為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者,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5) 獲中央部會青創貸款者優先審查(詳附表)。
- 入選者須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提供修正計畫書或其他本局要求補
件資料,審查通過後簽約,方得進行後續事宜,逾期者視同棄權。
四、 獎補助項目及金額:
(一) 獎補助項目:
(1) 創業補助:
獎助新進駐之入選者創業補助,依據審查核定補助金額,簽約後檢據給付。
(2) 租金補貼:
補助入選者空間租金,依入選者提供房屋租賃契約,補助5 成月租金,由入選者以3個月為1期檢附相關計畫執行情形提出申請。
(3) 獲貸獎勵:入選者每獲中央部會青創貸款核貸(以下同)50萬元,即可獲獎助新台幣1萬元,不限貸款類別得累計計算,以獲貸金額按比例計算獎助金額,採四捨五入至整數位。獲貸50萬元以下不予獎助(檢據及證明文件核銷)。
申請者得於申請時提供中央部會核貸資料,不限獲貸金額均獲優先審核權,獲貸50萬元以上者入選後簽約完成即可檢據快速核撥。
(二) 獎補助金額:
- 新進駐:
- 租赁『一般型』,其房屋為民國60年以後所建造。
(1) 創業補助:至少獎助10萬元,最高可獲50萬元。
(2) 租金補貼:每個月補貼五成,至多補助24個月。
(3) 獲貸獎勵:每獲貸50萬元獎助1萬元,按獲貸金額比例獎助1次。
- 租赁『歷史街屋』,其房屋為民國60年以前所建造,得酌予提高上述創業補助及獲貸獎勵額度。
- 已進駐:
- 租赁『一般型』,其房屋為民國60年以後所建造。
(1) 租金補貼:每個月補貼五成,視簽約後有效租約期限核給補助,如獲續約得再延長,至多補助12個月。
(2) 獲貸獎勵:每獲貸50萬元獎助1萬元,按獲貸金額比例獎助1次。
- 租赁『歷史街屋』,其房屋為民國60年以前所建造,得酌予提高獲貸獎勵額度。
五、 審查方式
- 初審
(1) 由本局就申請者所提送之各項資料進行資格審查。
(2) 如申請者所提送內容有不實、偽造者,本局得逕自取消其申請資格,事後發現者亦同。
- 複審
(1) 由本局邀集各領域專家組成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2) 審查內容含進駐產業類型、品牌成熟度、創意性、獨特性、發展潛力及永續發展性等面向,必要時得邀請申請者進行說明。
(3) 複審時間將由本局另行安排。
六、 相關規定
- 本計畫收件方式為電子收件,請將申請資料以指定格式傳送至 pier2star@gmail.com創星埕計畫小組收,請於 主旨註明:申請者姓名-大駁二文青創星埕投件。
- 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不全者限期補正,仍不合格者予以退件。
- 申請者如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獎(補)助或津貼者,不得申請。
- 獲貸獎勵之核給以109年4月1日後獲得中央部會青創貸款(以許可函日期為認定),倘入選後方獲得貸款許可得追加申請,補助款項用罄即不再受理。
- 申請者若為進駐自有房屋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 入選者如有以下之情事之一者,本局視同違約,有權立即終止獎補助之全部或一部分,並追討已撥付之款項,屆期不繳回者,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1) 申請或請領獎補助款之文件虛偽、不實報、浮報之情事。
(2) 向其他政府機關重複請領同性質獎(補)助或津貼。
(3) 未於獲選後6個月內實際營運、未依進駐計畫營運或停止營運,經本局書面或郵件通知後,未於限期內改善及調整。
(4) 實際營運內容與進駐計畫不符及變更(包括營運模式、租期縮短、租賃地址異動、商業或稅籍變更等,與申請時所提交的資訊不符),並未事前提交正式書面徵得本局同意。
七、 申請資料
- 投件資料請以PDF檔案呈現(檔案命名方式,參閱下表)。
- 佐證資料,有需申請者簽名之表格(請以正楷文字書寫),掃描提供畫質清晰之PDF檔。
投件資料檢核表 | 說明 | |
a | 申請表暨提案計畫書
【檔名:申請者姓名-創星埕計畫書】 |
必須繳交 |
b | 房屋租賃契約證明資料
【檔名:申請者姓名-房屋契約書】 |
必須繳交 |
c | 個資使用同意書
【檔名:申請者姓名-個資使用同意書】 |
必須繳交 |
d |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檔名:申請者姓名-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書】 |
如有公職人員利益關係人,需繳交本表。 |
e | 建物所有權資料
【檔名:申請者姓名-建物所有權證明】 |
如為歷史街屋,請併附建物所有權資料。 |
f | 授信核定通知書或放款借據
【檔名:申請者姓名-獲貸證明】 |
通過中央部會青創貸款者,請併附證明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