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112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為增進學生美術創作素養,以及培養國民美術鑑賞能力並落實學校美術教育,特舉辦此項比賽。
本次競賽依照創作類型分項進行徵件:
(一)國小組分繪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類、漫畫類、水墨畫類、版
畫類等六類。
(二)國中組、高中(職)組及大專組分西畫類、書法類、平面設計
類、漫畫類、水墨畫類、版畫類等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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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名稱:112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
徵件類別:平面美術作品(各類別分項徵件)
參賽資格:
1.中華民國各縣市公私立國小、國中、高中(職)(含五專一至三年級)等在學之限齡學生、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均得參加,大專組另逕依決賽規定辦理。
2.凡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的外僑學校之學生,可報名參加就讀學校所在地之縣市初賽。
活動獎金:決賽佳作以上之學生及指導老師,由本會分別致贈獎狀乙張及優勝作品專輯乙本
徵件截止時間:2023年10月22日
徵件條件:
1.全國學生美術比賽,首重原創性與獨特性,參賽作品應為學生之個人創作,非著作權保護之著作(如 AI 人工智慧生成作品)不得參賽。
2.為確保展品安全,如參賽作品以玻璃裝裱及鋁框裝框者不收(鋁框易鬆脫,邊角銳利易劃傷作品)。
3.作品若易遭蟲蛀,請先作好防範措施。
4.作者請加強作品之固定與保護,以免運送過程中作品受損影響比賽成績。
5.同一類組每人限送作品一件,且每件作品之創作者為一人,每人至多參加二類。
6.為增進比賽之公平性,參賽者需以參賽時間之學籍年身份參賽(如 112 年10 月初賽時為國小三年級,必須以三年級身分參賽中年級組,不得以二年級作品參加低年級組比賽);經查如不符實則取消參賽資格,如得獎亦取消得獎資格。
7.為維持比賽之公平性,不符合各項個別規定及本實施要點內所載之任何規定者,雖經各縣市學校初賽錄取,仍不予受理、不予評審,如得獎亦得取消其名次及相關人員獎勵,追回得獎獎狀。
8.自 93 學年度起,大專組同一比賽項目之同一參賽者,如連續二年獲特優獎項者,不得再參加該項之比賽。
9.報名表之指導老師欄,限填一位就學學校老師(含有合格教師證代課、代理之指導教師),若無校內指導老師,則填「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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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方式:
縣市初賽相關規定請參照簡章與各縣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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